6.09.2008

不得收取利巴

第一次聽到伊斯蘭金融中不得收取利息(riba)的規定時,不禁奇怪:那我為甚麼要把錢借出去?原來我少看的另一面是:資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得均分事業的利潤(Mudarahah)。資金的提供者(銀行)由於得承受資金的損失,因而有資格分享利潤,直至貸款被還清。

這種行為的出現跟伊斯蘭教對金錢的概念有關。看來伊斯蘭金融也是塊有趣的領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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