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14.2008

不得收取利巴 (2) - 為甚麼?

為甚麼穆斯林們不允許貸款中收取利巴(Riba,也就是我們的利息)呢?Wikipedia 中只不過引用了可蘭經中的文字,說明收取利巴會受到的懲罰。於是我谷歌了一下,找到這個網頁,裡頭的解說挺有意思,我將大意引用一下:

我們先作出三個假設:

  1. 只有銀行才可以發行金錢
  2. 金錢發行以後,以貸款形式供經濟體系使用,同時收取一定的利息
  3. 除了銀行外,沒有其它機構可以發行金錢

在一個最簡單的模型裡只有一家銀行。這家銀行在開始的時候發行了 100,000 元的鈔票,並以年利率 10 厘借了出去給創業家、政府等機構。所以一年後,銀行可以收回 110,000 元。

慢著!不是說過只有一家銀行除銀行外其它機構不得發行金錢嗎?那怎麼可能憑空生出 10,000 元來還款?所以最合理的推測是,經過連番龍爭虎鬥後,有的人成功還款,但有的人卻無法償付利息,被銀行沒收了抵押品。而這個機制正是當初發行金錢的銀行精心設計的。

就我的理解來說,伊斯蘭教義認為金錢本身不是資本產物,無任何生產力可言。因此,透過金錢交易所得的利潤(也就是利巴/利息),與提供服務、刻苦工作完全無關,並讓放貸者平白無端成為白吃白喝的寄生蟲。因而利息的收取是被嚴格禁止的。

這有點對我的胃口。最少我就質疑著,那些金融機構究竟對普羅大眾附加了甚麼價值。

參考網頁:
http://hazariba.com/WhyRiba.shtml
http://www.shodalap.com/Interest_Zamir_I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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